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将提案办理协商作为政协协商民主的四种形式之一正式提出,强调把“提案办理协商”作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形式和途径,对提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为基层政协,应该把提案办理协商工作作为当前提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一、加强提案办理协商的必要性
1、提案工作的特性,决定了加强提案办理协商有利于促进政协工作特色和优势的更好发挥。一是提案者的普遍代表性。根据章程规定,全体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界别、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都可以提出提案。二是提案涉及内容的广泛全面性。以全国政协为例,内容涵盖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方面面。三是提案办理中党政职能部门的强制参与性。近年来,经全国政协正式交办后承办提案的单位多达170余家。政协组织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力量,自身特点和优势更加明显。
2、提案工作的制度设计,决定了加强提案办理协商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从顶层设计看,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有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等。从具体工作环节看,有提案审查工作细则(暂行)、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等。在这些制度体制框架下,提案办理更加接地气,更加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3、提案工作的“求果”特征,决定了加强提案办理协商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案是政协工作中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有硬性要求的工作之一。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对提案的重视程度和采纳率在不断提高,政协通过提案办理协商,较好地发挥了为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建言献策的作用。
二、当前提案办理协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提案办理协商的氛围还没有真正形成。不少承办单位缺乏协商民主意识,把委员提案当成负担,敷衍了事。有些承办单位或以情况通报代替协商、或以开见面会宣读答复意见代替协商。一些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只偏重于研究如何做好答复。甚至有个别承办单位只以一纸书面答复完成了事,意见建议难以落实,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提案者撰写提案的积极性。
2、提案办理协商的共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从实际操作看,一方面,提案承办单位与提案者协商沟通时,立足于解释说明,而对于建议是否能采纳、怎么落实,或者为什么不能采纳,很少涉及。另一方面,部分政协委员缺乏协商民主意识,不想协商。一些委员由于对与提案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程序不了解、不熟悉,不会协商。一些委员明明对部门工作有建议和意见,却因怕得罪部门而不愿说、不敢说,不敢协商。
3、提案办理协商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一是理论研究仍然缺乏。对于什么是提案办理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的内涵、应把握的原则、方式方法和目的等,还没有完整的指导性意见。二是办理协商机制缺乏。在办理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三是操作机制仍然缺乏。提案办理协商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和反馈等,没有详细的规范性设计;政协与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如何联动开展协商,还缺乏有效途径。
4、提案办理协商的实现形式有待进一步丰富。从实效看,重点协商提案有时存在有因无果、不了了之的现象。从组织形式看,主要存在组织主体和形式单一,灵活性、机动性、时效性相对薄弱的问题。
三、健全提案工作机制 推进提案办理协商
1、规范提案办理协商运行机制。制定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构建参与广泛、重点突出、讲求实效的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格局。探索建立提案办理协商链式运作机制,通过征集、审交、督办、转化等协商,使提案办理协商内容紧扣全局、力量依靠全局、办理牵动全局、效果促进全局。建立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先走访、后办案,先调研、后办案,先协商、后办案,确保高质量完成提案办理任务。创新提案交办方式,提倡“大口交办”,特别要克服和避免提案“回娘家”的问题。
2、强化提案办理协商机制。逐步建立提案者、承办单位、党委政府督查室、政协提案委四方沟通协商机制。探索提案办理协商约束制度,对重点提案和一般提案的协商内容、协商办法、协商形式作出原则性规定。要认真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要及时报送有关领导,或由相关机构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3、形成增强提案办理协商合力机制。要推进提案办理协商,整合力量、整合资源、整合工作,充分调动各主体、各环节的积极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把提案办理协商作为接受民主监督、转变工作作风、推动工作创新的重要方式,定期通报研究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适时开展落实检查,推动建立党委、政府、政协共同督办提案机制。
一是重点提案办理高端协商。重点提案更需要综合统筹,整体运作,联合协商,共同督办。要采取政府领导通报情况、重点提案者发言、主席会议成员集体视察督办的方法进行。这样既实现了提案办理中协商与监督的有机结合,也有利于通过协商推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重点提案办理的落实。
二是同类提案办理集中协商。同类提案的协商办理往往集中在某一个承办部门和单位,应统一归纳,协商整理,组织委员或委员代表与承办单位进行统一办理协商。
三是综合提案办理联合协商。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协商办理的交叉性、边缘性、综合性提案,应实行主办单位牵头、政协提案部门协调、协办单位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办理时,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应组织委员与主办单位和协办部门共同沟通协商,优化联合协商程序,提高联合办理协商的实效性。
四是累积提案办理持续协商。对连年提出,因条件限制没有按时办理完毕、或办理不到位、历年累积下来的提案,要加强委员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沟通,坚持办理的连续性、衔接性和不间断性,持续协商,跟踪督办。
4、建立健全提案办理考核和评议机制。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制定提案办理考核实施办法,健全提案办理工作考评机制,不断提高提案落实率和委员满意度。对于提案办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干部考核和选拔的参考依据。逐步探索对提案办理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工作,积极构建“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主动、各方努力、社会关注”的提案办理协商格局。
(酒泉市政协提案与社会法制委员会 妥清德)